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銘傳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聯繫校友情誼,發揮母校「誠、樸、敬、毅」精神,謀求校友間的團結、福利、互助發展及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市(縣)銘傳大學校友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會。
    前項分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會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校友情誼,發揮銘傳大學立校精神。
    二、維護校友資料檔案,建構校友連繫網絡。
    三、出版及發行刊物、叢書,提供校友與母校交流管道。
    四、提供母校在校同學獎學金。
    五、協助在校同學及校友考試及就業諮詢。
    六、協助母校發展。
    七、辦理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載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並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之銘傳大學(含銘傳女子商業專科學校、銘傳管理學院、銘傳大學推廣教育班)肄、畢結業者及選讀生,為本會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曾任職銘傳大學(銘傳女子商業專科學校、銘傳管理學院、銘傳大學推廣教育班)之教職員工。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上述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代表須具有基本或永久會員之資格,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但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選出會員代表三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廿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由選舉辦法中另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並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產生。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團體會員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備註1:基本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每年繳交一次,於每年會員大會時繳納。
      備註2:應屆畢業生前三年免繳年費,第四年起開始繳交年費(限大學部及研究所應屆畢業生,不含碩士在職班)
    三、永久會費: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之入會費或常年會費、永久會費,授權理事會擬定,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贊助會員贊助當年度之費用,得參與該年度之活動。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附則

第卅四條 本會得依需要由理事會訂定施行細則施行之。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民國 94 年 11 月 26 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 〕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